作者:石建斌 保尔森基金会顾问兼生态保护项目主任
今年是中国加入《湿地公约》30周年,《湿地公约》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也于11月5日在中国成功召开。中国首部《湿地保护法》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,为本次大会和世界湿地保护事业献上了一份“厚礼”。它不但填补了中国生态系统立法的一块空白,确立了湿地保护修复的总体原则,还加大了处罚标准,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。
今年是中国加入《湿地公约》30周年,以“珍爱湿地,人与自然和谐共生”为主题的《湿地公约》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 (COP14) 于11月5日在武汉成功召开。此次大会将审议公约发展战略性议题和其它重要履约事项,助力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。值此全球湿地保护的关键之年,中国首部《湿地保护法》已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,开启了用法治方式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保驾护航的新征程,无疑是献给大会的一份厚礼。
湿地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,具有涵养水源、净化水质、蓄洪防旱、维持生物多样性、调节气候和固碳等多种生态功能,被誉为“地球之肾”“物种基因库”,对维护生态、粮食、水资源、人类健康、生物安全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作用。
然而,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,人们并没有意识到湿地的这些重要生态功能,甚至并不知晓湿地及其特性,导致全世界范围内湿地面积缩减、湿地功能退化。据《湿地公约》秘书处发布的《全球湿地展望(2018)》估计,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,全球湿地面积减少了35%,减少速度是陆地森林生态系统的三倍;尚存湿地的质量也由于排涝、污染、入侵物种、气候变化等影响而不断下降。美国在1800年至2010年期间,其本土48个州湿地面积减少了近50%。而中国在本世纪初的十年里,湿地总面积减少了8.82%,相当于“丢掉”了一个海南岛。
尽管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因素很多,并且因地而异,但不可否认的一个原因便是许多国家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。例如在中国的土地利用类型分类系统中,长期没有“湿地”这一地类,甚至将湿地置于“未利用地”类型中,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对湿地的占用和破坏。
但这样的局面在中国已然成为历史。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首部《湿地保护法》不但填补了中国生态系统立法的一块空白,还确立了“保护优先、严格管理、系统治理、科学修复、合理利用”的湿地保护修复的总体原则。更难能可贵的是,该法在设定违法处罚标准时,考量了湿地本身的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,处罚标准更加严苛。
在2021年公布的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结果中,首次将“湿地”作为一级地类单独进行调查统计,使得湿地在中国第一次具有了与林地、草地和耕地等地类相同的地位,而不再是“未利用地”,更加凸显了对湿地生态功能的重视。
法律是治国重器,但光有法是远远不够的,更为重要的是,法律要有效实施、严格执行。因此,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是理顺《湿地保护法》与现有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,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,制定具体的湿地保护办法,加强宣传和执法监管,惩处一批违法占用、破坏湿地,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,令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,形成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,从而使其成为一部真正带有“牙齿”的良法。
按照《湿地公约》的分类标准,中国现有湿地总面积约5360万公顷,已指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,建立了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、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,湿地保护率超过50%,保护好中国的湿地资源对全世界意义重大。同时,中国以占全球约4%的湿地,满足了全世界近20%人口对湿地生产、生活、生态和文化等多层面的需求,是全球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积极践行者。
中国《湿地保护法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政府全面履行《湿地公约》、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,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。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典型的执法案例,并期待中国政府在《湿地公约》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向各国与会者分享制定和实施《湿地保护法》的故事和经验,以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潮流。
本文原标题为“Safe and sound”,原文发表于《中国日报》(CHINA DAILY),点击链接查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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